申请人:永康市蓝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530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第11059297号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055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现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第11059297号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5540416号商标、第16614853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