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黄花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68244号“创新创业(广州)基地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GUANGZHOU)B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整体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且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广州,”其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