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都市菲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26302号“田地良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77566号“田地量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显著性更加突出。三、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制果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西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在先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