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斯特菲尔德许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996346号“WITTNAU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37345号“WITTNA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申请商标的介绍。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眼镜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