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懋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72504号“游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53678号“游戯學堂WWW.UC520.COM”商标、第13018572号“游网IIUWAN IUWAN.COM/CN/NET/COM.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