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泽智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思坦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对第20084818号“母亲大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用在核定使用的教育、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争议商标“母亲大学”与申请人主体名义不符,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消费者。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母亲大学”并非固有词汇,也并非服务场所、服务对象,是一个具有很强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标志。二、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同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三、争议商标不存在欺骗性,也不易误导公众,更不会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新浪微博相关内容;2、母亲大学宣传手册订购合同及产品宣传册;3、相关活动照片;4、相关新闻报道;5、家庭教育讲师班手册;6、母亲大学家庭教育合作协议书;7、网络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7月14日在第41类教育、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母亲大学”与被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汉字组合“母亲大学”用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就该法律依据具体阐明其理由,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