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盛世嘉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67716号“拾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73352号、第18134836号、第181347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