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汇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21108号“汇励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77115号“汇天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其显著性已获得提高。三、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案件判定商标不近似。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企业信息、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化妆品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汇励天地”,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汇天地”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案件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