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梵臣(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38011号“YES J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19777号“一声铃 yesling及图”商标、第23201958号“YESS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yes jing”与引证商标一字母“yesling”、引证商标二字母“YESSING”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