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310470号“人民同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民同泰 28310470

阅读:82695 2019-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柒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10470号“人民同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已注册有“人民同泰”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296492号“人民康泰”商标、第12121560号“人民同康及图”…

  申请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柒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10470号“人民同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已注册有“人民同泰”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296492号“人民康泰”商标、第12121560号“人民同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资料及所获荣誉;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人民同泰”商标注册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人民同泰”与引证商标一“人民康泰”、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人民同康”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非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310470号“人民同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民同泰 283104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2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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