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同思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464789号“ISQ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已经投入实际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中国国际软件质量工程峰会简称“ISQE”。“ISQE”用作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该会议相联系,从而对服务内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