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双易达实验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问(深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86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17132号图形商标、第5558884号“乘航及图”商标、第5550613号图形商标、第6162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图、着色、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光学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