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048212号“阿里猫alim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里猫alimao 17048212

阅读:113917 2019-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林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31日对第17048212号“阿里猫ali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阿里巴巴”作为全球知名的互联网品牌,…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林

  

  申请人于2018年05月31日对第17048212号“阿里猫ali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阿里巴巴”作为全球知名的互联网品牌,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和极强的社会影响力,为相关公众熟知。“天猫”是申请人推出的为品牌及零售商而设的第三方平台,现今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号召力。“阿里巴巴”与“天猫”已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和指向性。争议明显是由文字“阿里巴巴”与“天猫”组合而来,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是“阿里巴巴天猫”的简称。争议商标与第1658394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30943号“天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52680号“阿里大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26475号“阿里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67403号“阿里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224306号“阿里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60040号“阿里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15036号“阿里软件ALI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驰名商标权益。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4、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天猫”品牌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淘宝商城”及“天猫”的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广告宣传等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天猫”的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及发票等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信息;

  5、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音箱;计算机键盘;计算器;计数器;计量仪表;电池;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耳塞机;智能手机;自动计量器”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17年12月14日在第1579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芯片等商品及第35类市场分析、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六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分别于2016年11月20日、2015年7月13日初步审定,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传真机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于2014年曾在我委审理案件中得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自动计量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池、衡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阿里猫alimao”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阿里巴巴”与“天猫”经宣传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九、十的复制、摹仿,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鉴于本案在判定双方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保护,在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委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048212号“阿里猫alim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里猫alimao 170482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2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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