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如你所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星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660340号“第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019682号“高第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第高”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高第堂”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