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44944号“颜黛泽 Forever Young Jewel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颜黛泽 Forever Young Jewelry 28644944

阅读:158632 2019-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贺德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44944号“颜黛泽 Forever Young 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136593号“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外观、读音、含义区别明…

  申请人:贺德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44944号“颜黛泽 Forever Young 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136593号“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外观、读音、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项链(首饰)、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颜黛泽 Forever Young Jewelry”包含了引证商标“forever young”。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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