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501076号“华食大润发生活广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93424号“XINLIDA及图”商标、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第4072204号“大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文字“华食大润发生活广场”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大润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