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04879号“ba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aee 17404879

阅读:103829 2019-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国贝宜系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贝一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5日对第17404879号“ba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和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1416827号“BAE SYSTEMS”商标(…

  申请人:英国贝宜系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贝一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5日对第17404879号“ba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同一种和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1416827号“BAE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90704号“BAE 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信息档案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于2017年12月22日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2月7日第1586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 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9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注册,2015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baee”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BAE”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近,且均无具体含义,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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