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荷塘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70912号“蛙小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249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