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新佰客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信嘉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51913号“XIN BAI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的经营范围并未包含商标代理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经营范围未包含商标代理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