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右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25467号“为家居 THE WE S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9992号“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89989号“居为家 iNW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6565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THE WE STORY”与引证商标一“we”字母构成相近,其中文部分“为家居”和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居为家”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