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卢卡蜂蜜产区协会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57850号“MANUKA HO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英文版代理委托书、使用管理规则、与所委托5家检测机构的检测协议均为彩色打印件,应提交盖有单位公章或含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原件。二: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经公证、认证手续,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三: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如未在第五条中详细描述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在第六条中提到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必须产自新西兰”,此描述易使消费者将该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混淆;第九条没有说明该证明商标使用费收取的依据等。四: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英文版《麦卢卡蜂蜜产区协会声明》既非原件,也未说明原件所在。五:申请人未提交其委托的5家检测机构针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的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六:申请人提交的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的检测资质证书均已过期,且为彩色打印,应提交加盖该检测中心公章的复印件。七:申请人提交的新西兰Analytica实验室、西尔实验室、康维他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证明未经认证手续,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八:申请人提交的英国食品与环境研究院的相关检测能力证明未经公证、认证手续,其真实性无法核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国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已有一定的了解,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具备了申请证明商标的资格,现针对驳回决定中的理由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约翰·罗克利夫先生出具的宣誓书公证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在新西兰和英国注册申请的公告信息及中文翻译、在第三十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的包含“MANUKA”字样的商标档案、申请人签署的英文版代理委托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申请人签署的“MANUKA HONEY”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原件及中文翻译、检测机构出具的合作说明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麦卢卡蜂蜜产区协会声明》公证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委托的检测机构针对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加盖公章)、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的检查资质证书(加盖公章)。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经公证、认证手续,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普通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的有关规定。
申请商标含有“MANUKA”(麦卢卡)是生长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南部的桃金娘科灌木,“MANUKA HONEY”则是蜜蜂采集麦卢卡花蜜酿造而成的蜂蜜。把“MANUKA HONEY”字样用作商标,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