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东方尊点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点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59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各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