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乐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27529号“丫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27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申请程序,其状态尚不稳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摇摆木马;玩具;积木(玩具);滑板车(玩具);婴儿健身架;玩具汽车;运动用球;游泳圈”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护膝(体育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