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拓普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81986号“闲地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独特含义,与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具有关联性,并且也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已对“闲地宝”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推广一段时间,商标已具备一定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广告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