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18870号“洪阳HONGY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洪阳HONGYANG及图 29118870

阅读:166750 2019-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少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18870号“洪阳HONG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是申请人“洪阳”商标的延续,作为其系列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5410号…

  申请人:杨少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18870号“洪阳HONG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是申请人“洪阳”商标的延续,作为其系列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5410号商标、第10870504号商标、第55816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代表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举证同本案情况极为类似的已成功注册的商标,恳请秉承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118870号“洪阳HONGY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洪阳HONGYANG及图 291188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2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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