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星派克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92889号“屋业保WUYE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臆造,具有独创的设计理念,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人举证含有“屋”要素的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且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成功初审,充分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和可区分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使用图片;2、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名片材料;3、申请人产品介绍书册及宣传单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屋业保”及对应的拼音“WUYEBAO”组成,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