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真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01485号“逗号健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1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实体连锁店铺照片、宣传册及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