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庞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75882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世界知名企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4813号“DISCOVERY”商标、第4847612号“DISCOVERY”商标、第5756014号“DISCOVERY”商标、第9161519号“DISCOVERY”商标、第11491158号“DISCOVERY”商标、第11619496号“DISCOVERY EXPEDITION”商标、第11619497号“DISCOVERY EXPEDITION”商标、第11619497A号“DISCOVERY EXPEDITION”商标、第12453556号“DISCOVERY ADVENTURES”商标、第12453556A号“DISCOVERY ADVENTURES”商标、第12642120号“DISCOVERY”商标、第12840616号“DISCOVERY EXPEDITION”商标、第14527956号“DISCOVERY CHANNEL”商标、第15287125号“DISCOVERY”商标、第17142215号“DISCOVERY PHOTOELECTRICITY”商标、第18335824号“发现”商标、第24455500号“DISCOVERYBUY”商标、第1566390号“DISCOVERY及图”商标、第7881051号“DISCOVERY BUY”商标、第14010036号“探索者 DISCOVER”商标、第24929170号“DISCOVERY EXPEDITION”商标、第11177265号“DISCOVERY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保留第0910类似群组的“毛细管;曲颈瓶座;坩锅(实验室用);实验室料盘;试管;发酵装置(实验室装置);分度玻璃器皿;计量用玻璃器皿;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吸量管;化学仪器和器具;细菌培养器;科学用蒸馏装置;实验室用层析设备;实验室用离心机;培养皿;食物分析仪器;粘度计;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至二十二都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2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四经评审予以驳回,因此,该标亦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2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亦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除“毛细管;曲颈瓶座;坩锅(实验室用);实验室料盘;试管;发酵装置(实验室装置);分度玻璃器皿;计量用玻璃器皿;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吸量管;化学仪器和器具;细菌培养器;科学用蒸馏装置;实验室用层析设备;实验室用离心机;培养皿;食物分析仪器;粘度计;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之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其放弃的商品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细管;曲颈瓶座;坩锅(实验室用);实验室料盘;试管;发酵装置(实验室装置);分度玻璃器皿;计量用玻璃器皿;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吸量管;化学仪器和器具;细菌培养器;科学用蒸馏装置;实验室用层析设备;实验室用离心机;培养皿;食物分析仪器;粘度计;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十七、十八、二十至二十二指定使用的坐标测量机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在含义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分析仪器;粘度计;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恒温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细管;曲颈瓶座;坩锅(实验室用);实验室料盘;试管;发酵装置(实验室装置);分度玻璃器皿;计量用玻璃器皿;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吸量管;化学仪器和器具;细菌培养器;科学用蒸馏装置;实验室用层析设备;实验室用离心机;培养皿”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恒温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十六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毛细管;曲颈瓶座;坩锅(实验室用);实验室料盘;试管;发酵装置(实验室装置);分度玻璃器皿;计量用玻璃器皿;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吸量管;化学仪器和器具;细菌培养器;科学用蒸馏装置;实验室用层析设备;实验室用离心机;培养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