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IWI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6200号“TASTE LIFE IN NEW ZEA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来自新西兰,申请商标在新西兰国家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在指定商品上可作为商标识别使用。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亦获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新西兰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TASTE LIFE IN NEW ZEALAND”文字构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来自于新西兰国,且申请商标已在第31类商品上于新西兰国获准注册,根据但书条款的规定,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TASTE LIFE IN NEW ZEALAND”的中文含义可译为“在新西兰体验生活”,该文字整体类似于日常广告用语,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商标审查遵循地域性原则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商标在新西兰国获准注册的情形及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安全不同,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