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28150号“东浩兰生DONGHAO L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998352号图形商标、第17744930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