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红莉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32002号“成才体育舞蹈学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1085号“成才网;WWW MMXU COM”商标、第6990113号“成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权利人为成才体育舞蹈学校的校长,申请商标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混淆和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演出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成才体育舞蹈学校及图”,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