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市毛师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78361号“欢乐豆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980号“欢乐”商标、第3296033号“元朗欢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豆皮”二字并不是指“豆皮”这一食物,而是具有现代化独特含义,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欢乐豆皮”该商标中含“豆皮”,用在“豆皮”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予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