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上虞永顺泰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999346号“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可作翰林院、经穴名称解释,为成语“玉堂金马”的组成部分,为启蒙读物、诗词中常见词。第157620号“玉堂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的汉字部分“玉堂春”为词牌名,亦为中国经典传统戏曲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差距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包括原件、复印件及光盘):
1、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部分节选;
2、《幼学琼林》、《苏轼经典作品选》、《咏牡丹诗词精选》、《针灸穴名解》、《百病取穴速查图册》、《唐宋诗词百家全集》、《晏殊词集晏几道词集》、《晏殊 晏几道词选》、《金龙难娶玉堂春》、《写给老师的中国戏曲史》上述图书原件及与本案相关打印件;
3、《新华字典》中关于“春”字释义;
4、与本案情况相近商标档案;
5、《会说话的经络穴位标准图点》、《神雕侠侣》、《天龙八部》、《倚天屠龙记》、《笠翁对韵》、《幼学琼林朗读本》、《成语1000条》等图书中与本案相关节选复印件;
6、光盘文件包括视频文件《红楼梦》、《追鱼》(上)、《封神榜》部分节选等;
7、“玉堂”、“玉堂春”在互联网中的相关搜索结果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玉堂”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申请人提交大量证据用于证明“玉堂”与“玉堂春”含义不同,但该不同仅体现在戏曲、中医经络等方面,并无理由推定已为本案指定使用的白酒等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