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鑫淼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96066号“金汤爆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7833号“金汤酸菜鱼”商标、第7248296号“金汤包”商标、第25260964号“金汤虾黄”商标、第28321182号“金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