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77718号“GENEO PERSON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ENEO PERSONAL 28877718

阅读:84266 2019-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泊乐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77718号“GENEO PERS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0386号“PERSONAL”商标、第25883…

  申请人:泊乐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77718号“GENEO PERSO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0386号“PERSONAL”商标、第25883439号“PERSONAL GENOMICS及图”商标、第5934141号“PERSONA”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388号“GENEVO”商标、国际注册第689049号“PERSONA”商标、国际注册第1108888号“PERSO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三、五已共存。引证商标二、五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四采取行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

  2、引证商标二、五相关信息;

  3、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部分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商标。

  3、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届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奶瓶;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核医学诊断成像设备;矫形人造植入体和用于矫形植入体外科的外科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GENEO PERSONAL”,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引证商标二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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