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34027号“绝地求生大逃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绝地求生大逃杀 28634027

阅读:164530 2019-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34027号“绝地求生大逃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06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

  申请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34027号“绝地求生大逃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062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51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绝地求生大逃杀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经成功注册多件包含大逃杀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绝地求生大逃杀”词条、“杀”在游戏软件的搜索结果、媒体、报刊报道、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大逃杀”,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玩具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制钥匙圈、具有造型的手提电话(装饰)、家养宠物栖息箱、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634027号“绝地求生大逃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绝地求生大逃杀 286340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1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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