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560526号“mama bear fiercely ador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3616号商标、第16569795号商标、第10690292号商标、第246045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纺织品制标签、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家庭日用纺织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用毯、定制的婴儿床床单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织物、纺织品制标签、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