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晓斌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99954号“牧格雅MUGEY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56105号“10Z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