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立创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86951号“易企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0069号“易企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52326号“易企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易企绘”软件开发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