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萨比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90256号“VERSABUI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7263号“VER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FEHLMANN AG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略有不同,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