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新乐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烨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84318号“溯蓝SU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864号“SUN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2618号“升蓝 SUN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48620号“SI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45743号“SU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41899号“速朗 S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131759号“速来得 SUL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361588号“水兰德 S-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041700号“SA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958746号“SUH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