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19492号“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 29819492

阅读:47792 2019-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19492号“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57583号“东 DONLMS.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89…

  申请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19492号“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57583号“东 DONLMS.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89347号“东嘉铺子 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87252号“东 东周拉面 1972源于台湾 DONGCHOW RA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96656号“东美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属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中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东”文字构成相同,若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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