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娟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60673号“吃了个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吃了个茶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7633号“眼镜先生及图”商标、第20646440号“至尊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