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63159号“澳洲大陆AUSCONTIN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澳洲大陆AUSCONTINENT 26763159

阅读:122747 2019-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澳洲大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63159号“澳洲大陆AUSCONTIN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在澳大利亚完…

  申请人:澳洲大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63159号“澳洲大陆AUSCONTIN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在澳大利亚完成对“澳洲大陆AUSCONTINENT”商业名称的注册并依法取得注册证明,表明了申请人使用“澳洲大陆AUSCONTINENT”作为商标具有正当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密切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指定使用在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指定服务提供者所处地的描述,而非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其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763159号“澳洲大陆AUSCONTIN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澳洲大陆AUSCONTINENT 267631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1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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