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迈兴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18365号“MAXT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2572号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所涉及的市场、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场所等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设计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明确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