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14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8920号“BRICKTOP DESIGN及图”商标、第6759509号图形商标、第13190921号图形商标、第6022911号图形商标、第8714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外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建筑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