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建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9254号“建奇集团JIANQI GRU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0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