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创绿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85944号“创绿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0403号“创绿家”商标、第11900502号“创绿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去污剂、空气芳香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且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现已失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4月6日第164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消毒剂、净化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且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现已失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3月27日第164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类似,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