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26763号“长乐永康 CHANGLEYONG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长乐永康 CHANGLEYONGKANG及图 30026763

阅读:44876 2019-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长乐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26763号“长乐永康 CHANGLEYONG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0275号“枣相遇 DATE …

  申请人:湖南长乐永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26763号“长乐永康 CHANGLEYONG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0275号“枣相遇 DATE MEETS及图”商标、第13548315号“BIOLIVING及图”商标、第16753675号“雨醉江南及图”商标、第10347627号“THE TREE OF LIFE及图”商标、第13343885号图形商标、第7485806号“零食好管家 蓉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票据、企业文化宣传图片、名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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