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18156号“XGD.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6438号“XG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保险、金融服务”部分核定项目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借记卡支付处理等部分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建立起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稳固的相关公众群体。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撤销公告、“XGD.COM”ICP备案信息、申请人及旗下子公司官网页面、荣誉证书、部分发明专利及软著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保险、金融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且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现已失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月20日第163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管理外的基金投资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建立起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